西安音乐学院其他事业收入管理办法

    2014年07月28日 点击:56

        为了充分利用我院教育资源,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其他事业收入稳步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计划外办班等教学收入及其他劳务收入,扣除10%的设备折旧费后(即弥补教育事业费),其余90%学校与管理部门按2:8比例分配,20%进入学校事业基金, 80%分配给管理部门(其中:40%用于本部门发展基金,60%作为劳务费补偿支出)。

    第二条利用学校设备、仪器(需要技术人员跟踪操作服务的),对校外进行录制、复制、复印所取得的收入,扣除10%的设备折旧费后,其余90%学校与管理部门按8:2比例分配,80%进入学校事业基金,20%分配给管理部门(其中:40%用于本部门发展基金,60%作为劳务费补偿支出)。

    第三条对外出租服装、乐器、琴房、公寓床位,给学生印制教材所取得的收入,扣除10%的设备折旧费后,其余90%学校与管理部门按8:2比例分配,80%进入学校事业基金,20%分配给管理部门(其中:40%用于本部门发展基金,60%作为劳务费补偿支出)。

    第四条学院学生食堂、调剂餐厅、超市等场所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摊位费(不含承包商户应负担的水、电、暖、汽等费用)等费用,扣除10%的设备折旧费后,其余90%学院与管理部门按8:2比例分配,80%进入学校事业基金, 20%分配给管理部门(其中:40%用于本部门发展基金,60%作为劳务费补偿支出)。

    第五条音乐厅、学术厅等演出场所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学院与创收单位按照8:2比例分配,80%进入学校事业基金, 20%分配给管理部门(其中:40%用于本部门发展基金,60%作为劳务费补偿支出)。

    第六条学院财产保险费、代办的学生保险费收取的返还款按照8.5:1.5的比例分配,85%进入学院事业基金,15%分配给管理部门(其中:40%用于本部门发展基金,60%作为劳务费补偿支出)。

    第七条学院教学单位、交响乐团、合唱团等对外演出排练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扣除10%的设备折旧费后,剩余90%各单位留用,其中40%弥补各单位事业经费,60%作为各部门劳务费补偿支出。

    第八条各部门所收取的资金由院财务部门统管,分配给各系、处、科室的留用资金也一律由院财务部门代管,各系、处、科室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第九条停薪留职人员上交的保职金,全部纳入学校事业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类罚款,各类废旧物资处理资金,全部纳入学校事业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捐赠给学校或部门的设备或资金均属学院财产,设备要按归口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捐赠的资金有专门用途的可专户储存,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专款专用,无专门用途的,全部弥补教育事业经费,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交纳的培养费,按合同期限回国的,凭学校收据全部退还本人,逾期不归者,培养费全部纳入学校事业基金。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西安音乐学院

    20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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