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音乐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07月28日 点击: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事业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学院“阳光”财务。

    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集中核算,并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学院成立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学院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薄。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对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十条学院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配置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学院财务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校内有关单位应按预算编制需要,准确提供事业发展信息,并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单位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收支预算,报学院财务处审核汇总。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年度学院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学院财经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形成年度预算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下达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院内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各项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年度预算批复前确需支出的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预算下达的日常运行经费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预算下达的院内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收回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院预算经批准确定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分析、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学院积极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以设立教育基金会等多种方式,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院收入来源。学院鼓励校内各单位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

    第十九条学院各项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院内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第二十条学院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结算分配并使用。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不得截留、坐支各项收入。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法票据。财务处负责财务票据管理,院内其它各单位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时,凡使用学校的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及其它资源,须向学校缴纳资源使用、占用补偿费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学院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以及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第二十五条学院各单位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六条学院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支出审批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对所管理经费支出实施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支出属于大额资金支出的,同时实行大额资金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院各单位应当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确保各项支出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根据需要按照规定以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前对学院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的资金来源及提取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学院批准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财务处应当不断完善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院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以外的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二条院财务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院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学院各职能部门分工,学院固定资产实物由不同部门归口负责具体管理。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由后勤处归口管理;设备由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信息中心和教务处归口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管理;文物和陈列品由院办管理、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处负责各类资产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学院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院基建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学院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无形资产由院长办公室、科研处和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职能进行归口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各单位利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时必须事先得到学院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分配。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九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财经委员会审核,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应当明确学院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条学院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学院的权益负有保值和产生收益的责任。学院对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经济目标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学院财经委员会审议,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院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学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四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五条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五十七条学院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成本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九条财务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六十条学院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院内各单位、学院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在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由财务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所涉及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学院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按季度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十五条学院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务处提供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十六条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七条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八条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九条学院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条学院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对学院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校利益。凡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合作投资经济合同的签订,须经过财经委员会审核,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批准,决策事项按规定在院内予以公开,还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一条纪监审办公室依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法规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院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学院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学院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行业的财务制度,同时遵守本办法对其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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