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陕西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财办教(2010)68号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陕西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支持的陕西高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包括:
(一)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
(二)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专项资金支持的陕西高校范围由省财政厅按照上述要求遴选后报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非“211工程”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
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支持项目学校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
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相关的配套条件建设,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地方财力,确定规划期内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指导项目学校编制建设规划(三年一期)。规划电子版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项目学校根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申报项目,填写“中央财政支持陕西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和《陕西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随同项目申请文件一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审核。逾期上报的,省财政厅不予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三)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学校提交的申请书开展项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陕西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四)上报资料经财政部审核确定并下达项目预算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项目学校。
第八条 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的意见》(教研〔2009〕3号)精神实施,纳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项目学校根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申报项目,填写《陕西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与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并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单独审核下达项目预算。
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的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均应按一级学科建设“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有关项目学校在编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时要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的生长。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的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均应按二级学科建设“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有关项目学校在编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时要突出特色和优势,在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
第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学校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拟报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进行去密处理后再上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和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每年年底及项目完工后,项目学校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前编写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考核和追踪问效
(一)财政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和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项目学校,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学校,专项资金将不再予以支持,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3.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管理细则,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管理,并积极探索管理机制创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5日起施行。《中央与陕西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02]20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2010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