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西安音乐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账户结算的管理和服务目标。为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确保校园卡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规范校园卡管理,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利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我院校园卡系统的建设、规划、规章的制定、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目前下设于院财务处。
第二条校园卡管理中心同时负责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与服务工作。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日常业务包括:校园卡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制卡、补卡、解挂、解冻、账户查询;设备调拨;系统的日常监控维护等。
第三条财务处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商户设立申请的受理、商户结算、销户工作。
第四条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
第五条校园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一章 校园卡的基本属性与分类管理
第一条校园卡分为学生卡、教职工卡、临时卡三种基本卡,另外根据用途单设消费卡,欢迎卡等临时性卡。
第二条学生卡、教职工卡为实名制卡,不得转借和转让。其使用范围为:正式在编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在册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册的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等,每位学生卡、教职工卡持卡人仅限办一张学生卡、教职工卡。
第三条临时卡为实名制卡,不得转借和转让。其使用范围为:除上述人员之外的所有非短期在校人员,每位临时卡持卡人仅限办一张临时卡。
第四条消费卡为匿名制卡,消费卡的办理仅限校内部门申请办理,卡片不记名,不挂失,不补办。
第五条学生卡、教职工卡的背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学(工)号、姓名、部门等个人基本信息。学生卡、教职工卡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并具有校内商户消费、圈存转账、图书借阅等功能。学生卡、教职工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
第六条临时卡的背面不印制持卡人的基本信息。临时卡的基本功能为校内商户消费。临时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其开通权限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办法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教务处、后勤处等另行规定。
第七条学生卡、教职工卡的有效期设置。教职工持卡人的卡片不设置有效期。学生持卡人的卡片有效期按学生的正常毕业年月设置(本专科生、春季入学研究生为毕业当年的7月1日,秋季入学研究生为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因学制变更需延长卡片有效期的,持卡人本人可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
第八条临时卡的有效期设置,有效期为2年,其它由对接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的功能,有效期为1年,临时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本人可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
第九条学生卡、教职工卡表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学号、学院及校园卡帐号。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限设置学生卡、教职工卡的身份有效期。学生在校期间如信息发生变更,由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的汇总文档及证明,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批量修改。
第十条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捡获他人校园卡,请及时送交校园卡管理中心,对于捡获不交或恶意使用他人卡片的,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及校内执法、保安人员有权当场没收卡片,造成的后果由肇事人承担,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校园卡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严禁破解、仿冒、伪造校园卡。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移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校园卡的申领、挂失、解挂、解冻和补卡
第一条首次个人申领学生卡、教职工卡时,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校园卡申请表,并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领。集体申请的由部门收集资料,到校园卡管理中心集中办理。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购买消费卡。消费卡的基本功能为校内商户消费。其它功能的设定及开通,需由校内部门担保,由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设定开通。
第三条学生卡、教职工卡或临时卡遗失后,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校园卡系统提供的24小时语音电话、圈存机、专用触摸屏查询机等自助方式办理校园卡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四条校园卡挂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可以在圈存机上进行解挂。办理解挂后,原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因写卡错误、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及时上传等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由持卡人本人持校园卡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解冻手续。办理解冻后,校园卡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学生卡、教职工卡或临时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或各校区日常业务受理点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校园卡。补办学生卡、教职工卡或临时卡后,持卡人仍可继续使用校园卡系统中原账户内的剩余资金。
第七条校园卡自发(补)卡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明显弯曲、折痕、穿孔等物理损坏痕迹,无电子攻击等人为破坏迹象,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免费更换。
第八条欢迎卡仅限新生报到,未能及时办理学生卡、教职工卡时使用。
第三章 校园卡收费标准与个人账户管理
第一条学生卡、教职工卡持卡人申请的首张学生卡、教职工卡由学校免费发放。
第二条申办临时卡须缴纳押金30元/张。临时卡1年以内退卡销户的,收取折旧费:10元/张,表面被涂改、弯折、挤压、画刻、穿孔等物理损坏痕迹和电子攻击痕迹不退还押金。一年以后退卡销户的,收取工本费:30元/张。
第三条因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学生卡、教职工卡、临时卡时,持卡人应缴纳制卡工本费30元/张。
第四条学生卡、教职工卡持卡人因退学、中途终止学业、毕业离校、教职工离职、临时卡持卡人离校时,持卡人本人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到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公寓等)办理相应功能的关闭手续,之后再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将校园卡系统账户内剩余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条持有学生卡、教职工卡的用户毕业或离校时,校园卡管理中心将会同学校财务结算中心关闭该批校园卡的身份认证功能,在一定时间内对该批校园卡对应的校园卡系统账户内的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通过银行系统划转到学校发放给学生个人的银行卡账户内。
第六条临时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有效期延长或账户清算及销户手续(临时卡持卡人应持学制延长或延聘证明)。临时卡持卡人如未及时办理有效期延长或账户清算及销户手续,学校将自该校园卡达到有效期的次日起从相应的校园卡系统账户内收取系统资源占用费(纳入校园卡系统管理费账户)2元/日,直至该账户内的剩余资金为0元;之后,将对该账户作销户处理。
第七条对已销户的临时卡持卡人。如需重新办理校园卡,其各项收费按新卡申办者处理。
第八条当校园卡系统账户对账不平需调整时,在查询原因后持卡人应服从校园卡管理中心对持卡人个人账户的调帐处理(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人补缴款、向持卡人补款),校园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出具相应凭证。
第四章应用子系统、商户和对公账户管理
第一条为有效享用校园卡系统资源,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出应用子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校园卡管理中心、财务处批准后实施对接。
第二条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其它费用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自行承担。有特殊情况的,可与校园卡管理中心商议。
第三条校园卡消费系统内的商户均应遵守《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园卡管理中心、财务处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各商户在申请设立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
第四条除校内结构设立的商户所需的消费用POS机、商务网关等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免费提供外,其它商户所需的各类设备及接入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有特殊情况的,可校园卡管理中心另行商议。
第五条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六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配合校园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确保应用子系统稳定运行、设备完好及网络通畅。在必要时,校园卡管理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确认并终止该应用子系统的对接服务或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七条在各应用子系统或商户中,由学校统一提供的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在系统质保期内,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质保期过后,由设备使用部门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承担。
第八条各应用子系统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系统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更改校园卡系统配置,不得擅自挪用校园卡系统设备,不得无故脱机使用消费POS。因人为原因造成校园卡系统故障的追究肇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帐目问题的,财务处以最小额为准进行结算。
第九条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商户的管理部门可自行与财务结算中心商定结算周期。
第十条当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帐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附则
第一条校园卡系统的超级管理员、校园卡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学校财务结算人员、后勤处业务人员等校园卡系统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每日的对账日结,按照《常规业务处理流程》处理异常情况,每日对系统实施例行监控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校园卡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各类规范及实施细则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室另行拟订并发布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自主管院长批准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条校园卡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和修改,内容修改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