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要求,为完善我院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我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一、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
(一)学院发给教职员工的工资、津贴、酬金、阅卷费、加班费、评审费、答辩费、监考费、补贴、奖励等,均按月合并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为:非财务处统一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由各发放款项的系、处(部、室)按月填写西安音乐学院报销审批单,办理好审批签字手续后,连同电子版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随同工资)汇总计算代扣扣缴款项后,按实发金额发放到教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二)外聘教师、外籍教师等非本校在编教职员工,在本院取得的课时费等劳务报酬所得,均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为:由各部门根据财务处统一要求的格式,填写付款凭证,连同电子版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我院发放的年终补贴等,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年终由发放单位填写西安音乐学院报销审批单、办理好审批签字手续后,连同电子版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计算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按实发金额发放到教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三、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二)按月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可减除费用4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350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教职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教职员工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以上办法确定了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教职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教职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教职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教职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教职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加成计税。
计算公式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每次收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的额=每次收入×(1-20%)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次”的界定标准为: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其他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音乐学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