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适应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明确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各级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院长对学院的财经工作总负责,领导学院财务审批工作。其他分管院领导、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对所管理经费实施审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可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按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本单位其他处级领导审批相关经费,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学院各项经费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经费支出审批规定。
(一)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财经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批年度预算核拨给本部门(单位)管理、使用的经费和创收、代管经费。
(二)5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长审批,10000元以下(含)的支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含)的支出由院长审批。
(三)各单位、各部门30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应经过本单位(部门)党政联席会等集体讨论通过,并应保存会议记录等资料,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第六条归口职能部门使用的专项经费,其审批权限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归口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相关专项经费预算,财务处据此核拨经费;执行过程中如涉及招标和验收等程序,则合同和验收报告应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在册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及各类慰问金、医保缴费、其他专职人员补贴、加班费、临时工工资等人员经费开支,由人事处负责审批,但新增发放类别或变更发放标准时,需由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
第八条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贴、伤残补贴、探亲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由人事处负责审批,审批权限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离休、生育和工伤人员医疗费的审批,参照《转发〈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陕教人办[2015]39”号文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10000元(含)、在职人员5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学院卫生所负责人和财务处长审批,超过者应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生育医疗费由学院工会计生负责人和财务处长审批;如办理医疗费借款则还需由借款人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创收经费的分配执行《西安音乐学院其他事业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首次确定分配比例需经院长审批,分配比例确定后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审批,执行《西安音乐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参照第五条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经费及管理费审批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购买设备及大宗物资,须先向财务处国资办提交申请,由国资办在政府采购预算额度内,予以平衡安排计划,同时执行学院设备及物资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招标、验收等手续,办理借款手续时应附合同书,报销时应附验收单、购置申请表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附明细)。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修缮、改建、装饰等工程类项目支出,应执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验收和审计,办理借款手续时应附合同书,报销时应附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采购教材、材料等物资时,应履行出入库手续,报销时应附出、入库单。
第十六条原始单据上应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签字,实物类开支还应有验收人签字。
第十七条“三公经费”即招待费、因公出国及公务用车维护费支出按照我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音乐学院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西音院字[2013]7号)、《关于转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西音院字[2014]50号)及《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西音院字[2014]4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招待费报销属于公务接待的,必须附接待公函、发票、用餐清单及接待用餐申请单;属于加班餐费的,须附发票、用餐清单及用餐申请单。公务用车维护费的加油费报销,须附发票和加油卡充值清单;车辆维修费报销,须附发票及维修清单。“三公经费”的审批报销程序依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差旅费支出按照我院下发的《关于转发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西音院字[2014]4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时,须附发票、差旅费审批单及出差相关文件、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资料,出差相关文件上需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同意参会人员的名单,审批报销程序依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费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借款应按要求详细填写借款单内容,报销应按要求粘贴票据,详细填明报销事由、票据张数和总金额,按审批管理范围送有关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人按照预算经费支出范围及审批权限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同意支出的,应签字并注明经费列支项目。
(三)凡需经上一级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报销的支出,应由本级负责人审批后,再送上级负责人审批。
(四)各级负责人本人参与的支出事项,经费借款与报销时应由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五)对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规定的开支,以及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事项,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各级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守学院管理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将支出项目人为拆解、化大为小,逃避办理相关手续。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部门)经济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西安音乐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