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增值税发票业务的通知

    2017年12月14日 点击:1

      

    各部门、各单位: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法要求,现对增值税发票办理事项规范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开票业务办理时间及地点  

      

    开票时间:开票时间为每月6-30号(寒、暑假另行通知),每月5号之前为报税数据统计及申报时间,暂停开票业务。  

      

    开票地点:五号教学楼312,联系电话:88667072     

      

    二、可开具的项目及对应的税率  

      

     1.已备案的免税项目,税率为0%。如:已办理免税备案的科研项目收入、收入收归学校的培训费等。只能开普通发票。  

      

     2.简易征收项目,税率为3%或5%。如:演出费(税率3%)、房租、场地使用费(税率5%)等。可开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注:除增值税外,还需缴纳其他附加税,如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等。  

      

    三、增值税开票业务注意事项  

      

    我校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分类管理。  

      

     1.开票业务的注意事项  

      

    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供如下信息:合同、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非必填)、电话(非必填)、开户行及账号(非必填)。  

      

    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如下信息:合同、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特别注意:  

      

    开票信息在税控机上录入后请仔细核对,“单位名称”和“税号”不能有误,否则对方无法使用。  

      

    开票后请尽快送达受票单位,如有问题务必在当月退回以便作废,若因项目负责人的原因导致票据跨月无法作废的,责任自负。  

      

    2.预借发票的注意事项  

      

    为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导致的税务风险,增值税发票原则上不得预开,但是为保证学校各项活动顺利进行,确有需要时可预借增值税发票。原则上一个项目负责人只能预借一张增值税发票,借开发票需填写“预借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承诺书”(附件1)。若对方根据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则只可预借与分期付款金额相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⑴预借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个月未回款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收欠款;停止向该项目负责人继续借开发票;暂扣项目负责人工资,直至款项到账。  

      

    ⑵预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借开发票后请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西安音乐学院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确认函”(附件2)一同交付给受票单位,一周之内将“确认函”返回财务处。  

      

    超过两周未回款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收欠款;停止向该项目负责人继续借开发票;暂扣项目负责人工资,直至款项到账。  

      

    预借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个月未回款的:财务处将按“作废”在税务系统中处理该张发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追回该张发票的所有联次。  

      

    四、其他事项  

      

    各位老师收到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应仔细鉴别发票真伪,鉴别方法如下:  

      

    1.用白纸反复擦拭发票左上角代码处,可见红色油墨印记。用紫光灯照射发票正面有蓝色或黄色弧形线条或小圈分布,反面同样,但同图案正反面颜色相反。用紫光灯照射专用发票正面右侧约5厘米处,可见彩色防伪条。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

      

      

      

    附件1 : 西安音乐学院预借增值税发票承诺书  

      

    附件2:西安音乐学院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确认函  

    关于规范办理增值税发票业务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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